国产高清精品一区在线


国产高清精品一区在线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作者:王飞&苍产蝉辫;|&苍产蝉辫;编辑:王飞&苍产蝉辫;|&苍产蝉辫;审核:周东华

西南石大教〔2025〕29号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加强学校学士学位的审查与授予工作,维护学位申请人合法权益,保障学士学位授予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及《国产高清精品一区在线章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按专业和教育部批准或备案设置专业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叁条 本办法适用的对象为在本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以及在本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

第四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者,学校授予所学专业对应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品德良好;

(二)达到所学专业对应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且修满相应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

(叁)毕业设计(论文)须达到授位时学校相关文件规定的审查要求;

(四)已较好地掌握所学学科或者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五)达到对应学生类别的平均学分绩点要求。

1.普通本科学生所学主修专业必修、限选课的平均学分绩点大于或等于2.00。

2.修读第二学士学位的普通本科学生,所学专业必修、限选课的平均学分绩点大于或等于2.00。

3.修读双学士学位的普通本科学生,所学主修专业必修、限选课的平均学分绩点大于或等于2.00。

4.修读跨校联合学士学位的普通本科学生,在达到对方学校所学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前提下,在我校所学主修专业必修、限选课的平均学分绩点大于或等于2.00。

5.修读辅修学士学位的普通本科学生在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前提下,所学辅修专业必修、限选课的平均学分绩点大于或等于1.60。

6.按国家特殊政策录取并享受相关帮扶政策的少数民族学生(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和招生就业处在学生入学时确定)、国际学生,所学主修专业必修、限选课的平均学分绩点大于或等于1.20。

第五条 凡攻读学位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政治立场、思想品德存在严重问题的;

(二)因考试违纪、作弊受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且在授位评审时处分尚未解除的(以解除文件发文时间为准);

(叁)毕业设计(论文)或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退学、取消学籍或被开除学籍的;

(五)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的;

(六)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七)未达到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

(八)上级有关管理部门及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学士学位授位资格审查与授予程序。

(一)学生授位资格审查由学生就读专业所属学院负责。学院按照学校有关工作安排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对本学院申请学位的毕业生进行初审,初审情况经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查后,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对本学院拟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逐一进行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提交教务处。

(叁)教务处对学院提交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进行复核,将复核通过的学生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教务处复核通过的学生名单进行审定,批准授位的毕业生,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

(五)学校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公布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按照上级有关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完成信息报送和注册。

第七条 在籍在校毕业年级学生的学位申请按照学校相关要求进行,学生就读专业所属学院受理其学位申请。对提交学位申请的学生,学士学位授位资格审查与授予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有关规定执行,未提交学位申请的不予审查。

第八条 以下学生可在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规定条件后90天内,按照学校要求提交学位申请。

(一)在学校规定时限内返校选修其主修专业未合格课程并达到学校规定毕业要求的结业学生(不含修读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

(二)因存在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款规定情形未获主修专业学士学位且在两学年内(离校当年的秋季学期初起算)返校选修其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毕业学生(不含修读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

(叁)因存在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未获主修专业学士学位,且在纪律处分期限期满并获得解除的毕业学生。

学生须向就读专业所属学院提交学位申请,学院受理其学位申请。对提交学位申请的学生,学士学位授位资格审查与授予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学院应及时通知学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查结果。对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于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复核申请权利。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受理学生复核申请后,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日内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完成对其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复核和复核结果通报工作。

第十条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学士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学校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

(一)毕业设计(论文)或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的;

(叁)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学校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应当及时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于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就读专业所属学院申请学术复核。学生就读专业所属学院应当自受理学术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重新组织至少5名具有相关学科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专家共同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学术复核方式和程序由学生就读专业所属学院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确保复核工作公平公正。

第十二条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于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或者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申请复核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十叁条 学士学位证书的制作和发放工作,学校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双学士学位只发放一本学位证书,所授两个学位在证书中予以注明;联合学士学位由招生入学时学生学籍所在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颁发学位证书,联合培养单位在证书上予以注明,不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开具学士学位证明书。学士学位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 对于撤销学士学位及违反本办法规定授予学位、颁发学位证书的,学校应书面通知学位获得者交回证书,并按相关规定报上级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注册信息、宣布无效,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对在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查、信息报送、证书发放等工作中存在违规操作、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学校第13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12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学校2025年第10次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产高清精品一区在线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西南石大教〔2017〕72号)同时废止。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事宜,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如国家授位政策发生变化,则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更新时间:2025年07月08日